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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理工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3-10-26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保障学校征兵工作有序开展,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学校大学生征兵数量与质量,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被学校录取、未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和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征集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大学生士兵应征报名对象:

男性在校生与新生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 18至22周岁,男性毕业生(含当年应届毕业生)为当年 12月31日前年满 18至 24 周岁。

女性大学生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 18 至 22 周岁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前一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当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女性大学生征集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安排执行。

第四条应征大学生体格条件,应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应征大学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征集程序

第六条大学生应征入伍基本流程为网上登记报名、初检初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走访调查、预定新兵、张榜公示、批准入伍。

(一)网上登记报名:在当年全国征兵工作启动后,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学校征兵工作,校征兵工作办公室(征兵工作站)和各学院将按照学校征兵工作计划进行组织和宣传动员,有入伍意愿的大学生自行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登记报名,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初检初审:应征报名学生及时将填写好个人主要经历的《登记表》交给所在学院,在学院对其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后,再交应征地兵役机关(从学校应征报名的指校征兵工作办公室,下同),进行初检初审。初检初审合格者,由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

(三)体格检查:预征对象根据应征地兵役机关安排,参加体格检查。

(四)政治考核:应征地兵役机关、学生所在学院与应征地公安机关等,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五)走访调查:应征地兵役机关、学生所在学院等对体格检查与政治考核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走访调查。

(六)预定新兵:应征地县级兵役机关对体检和政治考核双合格的学生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

(七)张榜公示:应征地兵役机关对预定新兵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批准入伍: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由应征地县级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

第七条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大学生,应征报名完成后,自行下载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从学校报名应征的学生,将《申请表》报校征兵工作办公室,由校征兵工作办公室代为办理好有关手续后,统一报学生处(资助管理部门)。

从校外报名应征的应往届毕业生在寒假前或毕业离校前、在校生在寒、暑假前将《申请表》报财务处,财务处对其学费缴缴情况审核后,由本人报应征地兵役机关;应征地兵役机关审核后,由应征地兵役机关或学生本人、家属于当年9月底前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学生处。

学生处负责审核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情况,并整理、汇总相关材料,统一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当年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的,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应征地县级兵役机关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教务处按照规定审核有关材料与录取资格,为条件符合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

退役当年或次年新生入学期间,学生需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九条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兵役机关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顺延1年到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未达到毕业年限和条件的入伍在校生,春季入伍于入伍当年3月底前、秋季入伍于入伍当年9月底前由所在学院协助学生本人、学生委托人或入伍地兵役机关携带入伍通知书复印,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可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未达到毕业年限和条件的应征大学生入伍后,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按照现行的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在部队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生专业学习年限内。

第十二条应征学生入伍前或入伍期间已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新生和在校生入伍退役后申请入学、复学的,新生编入入伍前录取专业、在校生编入原就读专业相应年级进行修读。如因专业调整等原因而导致原专业停办,则编入相近、相关专业进行修读。

第十四条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或退役后二年之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入伍新生在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入伍在校生在部队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的,或者退役后二年之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予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上级教育部门、兵役机关等做出其他处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大学生在服兵役期间被部队院校录取后,需返校办理退学手续。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院校继续学习的,经学生本人申请、部队与就读学校批准、学校研究决定,可以转学回学校继续学习。被部队、军事学校开除军籍、学籍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转学回学校。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进行兵役登记。

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在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适龄大学生,在当年6月30日前必须完成兵役登记,否则不予学籍注册。在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新生,在入学当年未完成兵役登记的,可在入学后的第二年6月30日前完成兵役登记。

第五章 毕业派遣

第十七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学校为其办理《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其毕业当年未能入伍,可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在退役后 1 年内可视同当年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十八条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及学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十九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学校的,毕业离校时要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六章 优抚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为应征入伍大学生建立“一人一档”服务管理制度,做好入伍大学生的跟踪服务和优抚优待工作。

第二十一条入伍新生与在校生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办理入学、复学后,经本人向教务处申请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公共体育课等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以优秀等次或90分计,并直接认定学校所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需要完成的素质拓展教育学分与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二条批准入伍的在校生,入伍当学期已修完2/3 及以上学时但因入伍而未能参加考试的课程,经本人向教务处申请可直接认定成绩,以80分计。

第二十三条因入伍而导致某些课程无法选修或错过选修时间的,可给予补选。

第二十四条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如遇专业培养方案调整,经开课学院(部)审核确定,课程成绩予以承认,可替代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对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上半年入伍的毕业班学生,经所在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性质审核确定,可以服兵役经历替代本专业毕业实习,成绩以良好或85分计。

上半年入伍的毕业班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四分之三

及以上学分的,其未修完学分及毕业论文(设计),可以在学生本人自学或学院负责安排指导老师通过网络指导等方式进行授课指导后,在入伍前开辟绿色通道,凭借《大学生预定通知书》提前参加未修完学分对应的学科考试与毕业论文(设计)评审;或在入伍后,由学生本人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返校参加考试,或采取撰写论文、网上答辩等灵活方式进行考核,帮助其修完剩余学分及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六条退役新生和在校生入学、复学后,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专业调换,经学校研究确定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不含通过选拔考试组建的实验班)学习。其专业调换申请与审批,不受学校关于非退役学生转专业资格条件、时间规定的限制。专业调换前已获得的学分根据学校现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应征学生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退役入学、复学后,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高可在学校规定的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二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允许转专业: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2.服役前应作为退学处理的;

3.身体条件不符合拟接受专业体检标准及其他不符合规定。

第二十九条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入学、复学的学生,符合

学校辅修专业学习申请条件的可以免费修读辅修专业。

第三十条退役大学生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按照国家教育部与报考学校关于退役大学生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入伍大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退役金、家属优待金、入伍奖励金、补助金等优待,学校指导、协助入伍大学生对照相关政策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鼓励应届毕业生(含春季入伍且当年能如期毕业的毕业班学生)积极应征入伍;对从安徽省内入伍的应届毕业生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第三十三条退役学生在申请入学、复学后的第一年里,未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且各方面表现良好,在当年学年评奖评优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在评选“优秀毕业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有服兵役经历或当年入伍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十四条退役大学生入学、复学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退役入学、复学后,经培养考察合格的,优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退役后,还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经本人申请,支部考察合格,按照程序可直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应届毕业生报名应征入伍且已被定兵的,如是入党积极分子且经支部考察合格,按照程序可优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应征大学生的政治考核工作,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应征大学生应如实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等,不得隐瞒虚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优抚政策:

1.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

2.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

3.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享受本规定所规定的各项优抚政策。

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被部队退回的应届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收回。

第四十条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在校非毕业,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收回,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应征报名和征集入伍任务责任制,每年与二级学院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的巡察、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日常督办和组织约谈内容,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二级学院征兵工作及完成情况进行年度

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毕业班征兵工作及完成情况纳入毕业班辅导员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三条学校每年组织评选表彰征兵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及学校各项征兵政策,确保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对工作不到位、连续两年不能完成报名和征集任务的学院和责任人,责令制定措施、限时整改。对失职失责导致责任退兵的,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四十五条学校征兵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应征大学生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学校征兵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要廉洁征兵,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取应征大学生及其家属钱物或接受宴请。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七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武装、学生工作、教学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党建办、人民武装部、学生处、教务处、后勤保卫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兵役服务站),与人民武装部(学生处)合署办公,负责征兵日常工作的安排、政策落实及相关工作协调。

第四十八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征兵工作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征兵专管老师、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辅导员、学生征兵宣传员等为成员,负责学院征兵具体工作。

第四十九条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国防教育专项经费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场所、办公设备等。学校征兵工作站(兵役服务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 名,各学院设征兵工作兼职工作人员1名。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征兵工作站(兵役服务站),为应征大学生提供兵役服务和学业服务(简称“两站两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应届毕业生直招军士和其它特殊情形的应征入

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应届毕业生直招士官、研究生应征入伍和其它特殊情形的应征入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