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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2-10-2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根据所学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符合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2.0。

第三条获得毕业资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有违背政治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不改者;

(三)未达到本细则第二章第二条(二)要求者;

(四)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授予学士学位前仍未解除者;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在专业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在基本学制内未取得毕业资格或虽取得毕业资格,但因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2.0,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经本人申请并被批准延期修读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后,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证书颁发日期日期据实填写,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士学位申请。

在基本学制内获得毕业证书,但因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2.0,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未申请延期修读,选择领取毕业证书者,将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的5月中旬或10月中下旬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本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研究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三)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相关工作材料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异议及违纪处理

第六条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下一次会议上审议提出异议学生的申请。

第七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或在毕业离校前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现象,除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撤销的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可由本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审查后依据其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级本科生(含专升本)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