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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22-10-2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北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制四年(专升本学生学制二年)。本科生教学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四年制本科生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对休学创业的在校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8年(需本人是创业企业的法人代表);专升本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3年,对休学创业的专升本学生(需本人是创业企业的法人代表),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4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均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经同意方可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到校时须提供有关病假、事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具体按《淮北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新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有问题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取消学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身心健康状况体检结果符合学校其它相关专业要求的(前提是学校有这样的相关专业),且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的,经学校批准,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2.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休养治疗。

录取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具体按《淮北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实施细则》执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后两周内未按规定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注册的程序和办法,具体按《淮北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某门课程,且考核合格(百分制60分或及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考核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报到前一周内和缓考同时完成),补考不及格可申请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直接参加重修。学生在校期间可按要求多次申请重修学分。

第十一条 考核资格

学生课程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答辩资格由所属院(部)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定。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主讲教师应取消其参加课程课终考核资格,课程总评成绩直接以“0”分记,课程绩点为0,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申请重修。。

1.不论何种原因,某课程(含实验、实习)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当学期学时的1/3者(含)以上或抽查3次以上未到课者;

2.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1/3者。

3.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课程设计、大作业、实验或上机者。

4.课程论文、作业、实验报告等抄袭他人者。

5.扰乱课堂秩序、不遵守课堂纪律,主讲教师点名批评5次以上者。

(二)取消学生课程期末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填写《淮北理工学院取消学生课程考核资格报告单》,经开课单位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开课单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三)毕业答辩资格的确认按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凡旷考和课程考核中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申请重修。

(二)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低于30分者,直接进入重修环节。

(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直接重修。

第十三条 缓考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原则上应于考前一周填写《淮北理工学院学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

(二)考前未完整履行缓考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缓考,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

(三)学生申请课程缓考,按下列规定处理:

1.非毕业学期期末考试课程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参加期初补考一次。

2.毕业学期(含申请延期修读的),不得申请课程缓考。

3.期初补考不得申请课程缓考。

4.被取消期末考核资格的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5.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缓考。

6.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7.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而需申请缓考,但未按审批权限获得相应假期批准的,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 重修

(一)重修课程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随开设内容相同课程的班级修读。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如因培养计划变动或该专业停止招生,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教学内容变动较大,学生可申请选择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或申请参加毕业前重考。

(二)重修课的开设以插班重修的办法为主,学生跟班参加学习;对量大面广的公共必修课,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课程,可单独开班,由相关教学院部统一排课。

(三)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包括第四学年第一学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准予毕业前重考(重做)一次。毕业前重考(重做)时间定于毕业学年第二学期五月上旬进行,重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四)选修课可选原课程重修,也可另选同模块的其它课程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主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正常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且所在学院和基础部批准,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体育课成绩须注明“保健体育课”。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经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选修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学生因国际、校际交流、教育教学计划变更、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我校招生时明确公共外语课程语种是英语,对于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可通过自学或线上课程方式学习相应语种课程,参加该语种大学外语四级考试,以该语种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置换公共英语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发表设计、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淮北理工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根据学校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评奖、评优评先以第一次考核成绩作为依据。

(一)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二)补考通过的课程成绩将予以标注(在成绩后注明“补考”字样)。补考通过的课程成绩无论成绩高低,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载,课程学分绩点为1,不通过者,成绩按不及格记载,课程学分绩点为0。

(三)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重修得到的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在成绩后注明“重修1、重修2、...”字样),在有重修成绩前提下,该门课程计算学分绩点时按最好重修成绩计算。

(四)缓考课程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注明“缓考”字样)和赋予课程学分绩点。

(五)对于在课程考试过程中有旷考、违纪作弊、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和设计论著行为者,成绩登记时按“0”分记载,同时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课程绩点为0,同时对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二十 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只查漏改、错改、漏统和错统,宽严不查)。核查试卷应在开课学院(部)负责人主持,课程归口教研室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导师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报教务处审核,成绩出现差错的可予以更改。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二十一学校对学生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进行衡量,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同专业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一)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分

80~89分

70~79分

60~69分

60分以下

成绩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计算公式:学分绩点=(课程成绩÷10)-5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5

3.5

2.5

1.5

0

补考绩点

1.0

0

(二)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章学习纪律

二十二条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参加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并在活动中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一)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社会实践等课程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具体按《淮北理工学院学生考勤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二)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淮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含)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含)以内由二级学院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学校医院或者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

(四)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立即补书面请假,补请假审批程序同上。

(五)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二级学院经办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

(六)学生一学期因病因事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3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七)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信息将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应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同时停授或取消相应的学术称号、荣誉等,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应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二)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四)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五)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设计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买卖设计、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设计;

(八)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认定为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凡有上述7种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课程考核(含外语四六级、外语专四专八、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见《淮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工作实施细则》和《淮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籍处理

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延期修读、退学等形式。

二十六条转专业与转学。

(一)转专业。学生在入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我校统一在大一上学期办理,此后不再办理转专业事宜;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校内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转学。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且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文中第二十二条所列举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并对转入我校的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具体处理办法见《淮北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休学与复学

(一)休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1.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其中因病休学和创业休学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半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学生因病或不可抗力休学,最多可以申请两次,每次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学生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休学创业,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四年。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学生因休学而导致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根据具体情况按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必须停课治疗,治疗或休养时间需占一学期1/3以上的;

(2)一学期因事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3以上的;

(3)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3.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4.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与联合培养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5.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因伤病者)、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6.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需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办理休学手续。

7.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行为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8.创业休学的学生可根据休学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申请替代部分或全部相关专业实习学分;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免修军事理论和国防教育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9.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可取消其学籍或入学资格。

(二)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连同休学等有关通知,经学院同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伤或患病休学的学生,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批准休学时相应年级学习,若相应年级因停招、停办原专业,可视情况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4)未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

(5)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成绩警示及相关学业处理

(一)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足15学分,给予学期成绩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签发“成绩警示通知书”,通知学生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发文,留入下一年级学习,并由学院告知学生及家长。

1.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15学分(每学年统计一次);

2.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审核时累计短缺学分≥16学分。

(三)学生有下列学业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1.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24学分(每学年统计一次);

2.连续两次受到降级处理的。

(四)因学业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降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学习期内只能试读一次。退学试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核准。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试读手续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试读期满后,累计短缺学分降至16学分以下者,可继续跟班就读;累计短缺学分仍≥16学分者或以后再次受到降级处理者,都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延期修读

(一)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因下列学习业绩原因,未能如期毕业或授予学位者,可申请延期修读(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延期修读年限以学年为期,最多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在校总时间不超过6年,休学创业的在校总时间不超过8年)。

1.因短缺学分未获毕业资格做结业处理者;

2.已获毕业资格,但因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而未获学位者;

因上述两款原因延期修读者,在学习期满时,达到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落款日期按实际颁发日期填写。

(二)学生延期修读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1.本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准,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延期修读。

2.申请延期修读手续,在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3.延期修读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需要住校学习,须重新提出住宿申请,经学生处和后勤保卫处批准后予以安排住宿,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住宿费。

4.延期修读的学生,可按下述形式进行学习:

(1)随下一年级编班选课重修,跟班学习。

(2)短缺学分≤10学分的,经本人申请和家长同意,每学年开学初交纳有关费用并注册后,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和家长与所在学院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后,可离开学校自修课程,参加课程同堂考核,课程成绩直接按考核成绩计,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5.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每学期开学时,两周内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报到注册手续的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

6.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的;

7.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3(含)节以上者;

8.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退学办理程序: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1.如属自愿退学,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2.如属其它类型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3.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4.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淮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5.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修业期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或试读。

(5)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同时具备以下(一)至(四)项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一)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鉴定均合格;

(二)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

(三)按淮北理工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取得第二课堂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

(四)参加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结业

(一)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包括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网络课程)或重做实践教育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一次或补完所短缺的学分,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再办理学位证书。

(二)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结业生也可在结业离校前申请延期修读,经批准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者视为同意结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国家体质健康测试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补测一次,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予学位。

(四)教育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未完成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补修完成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予学位。

(五)虽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六)所有换发的毕业证书、补授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将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本人提交更改申请报告,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级学生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淮北理工学院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