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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2-10-2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我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我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校学生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指定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经办人和辅导员为学生资助工作组成员。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资料审核。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家庭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九)其他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第十一条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我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从每年秋季学期开始,动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初,“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预设置分值模型,采集学生家庭经济信息数据录入资助系统,资助系统即时划分困难级别的参考等级。以学年为单位,常年进行,当学年动态跟踪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生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可做家庭经济困难信息调整。

1.告知。各二级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2.学生申请。学生在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家庭情况,按照“信任在先”的原则,学生不再需要到当地村镇、街道盖章。为证明相关身份,学生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警察证明、残疾人证、户口簿等,送各二级学院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二级学院审核。

(1)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收集学生填写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2)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二级学院要认真核实学生填写的信息,并逐一核查信息的真实性,抽查面不少于申请学生的10%。抽查方式可为打电话、家访、函询等方式,并做好相关的抽查记录。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汇总本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材料报学生处核准,并根据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要求准备好各二级学院的《在校生信息录入表》、《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报学生处。

4.学校审核、建档。

(1)学生处负责核准和汇总各二级学院学生的资料并把《在校生信息录入表》、《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导入《安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由资助系统实时划分困难级别的参考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认定结果应在开学后一周内上报系统。

(2)学生处导出认定结果,反馈给各二级学院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存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须建立规范化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四条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将按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信息调整,由资助系统重新确定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将按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信息调整,由资助系统确定相应等级。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与学生处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德学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教育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我校对学生实施资助的主要依据,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1.学生(或监护人)不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