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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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3-10-23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行使学生管理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不服学校对其本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理决定可以依据本办法提起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二)违纪处分决定;

(三)退学、休学、不予毕业的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人员等十一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学生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保管申诉卷宗;

(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秘书处设秘书一名,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兼任。

秘书处设在学校学生处。

第八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之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班级;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

第十条 秘书处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即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相关申诉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人不服学生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申诉。

秘书处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应当在2日内告知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复查时间和复查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对作出的学校原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经学生申诉委员会决议,可以公开。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申诉答辩人是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复查需要举行听证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申诉人、承办原处理决定的机构进行听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承办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和参加听证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听证复查申诉案件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会笔录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过评议和表决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即丧失其资格,空缺的委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增补。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充分,依据适当,程序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做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决定,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对复查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学生申诉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学生申诉决定书。

学生申诉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答辩人;

(二)申诉请求;

(三)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复查决定;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决定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期限;

(六)申诉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决定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

学生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学生申诉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学校学生申诉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服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学校申诉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申诉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